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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书不等同于房屋买卖合同 | |||||
作者:佚名 法制天地来源:法制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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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丽与某开发商签了公寓认购书,在认购书中约定了认购房屋的房号、建筑面积、单价等。并约定7天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否则,违约方承担责任。 签订认购书的当日,冯丽就支付了购房款5万元。但后来,开发商却给冯丽发出通知,说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无法与她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建议与冯丽解除项目认购书。 而冯丽认为,认购书已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要求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为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合同。 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冯丽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雷恩强法官:冯丽与开发商签订了项目认购书,就订立主合同即商品房预售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冯丽以交付定金作为对订立主合同的担保,在合同中,双方已经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订立主合同,也约定了不能及时订立主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责任。 现在冯丽要求确认项目认购书是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项目认购书中并未就房屋的基本状况、交付的时间、房价款支付时间、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所以根据项目认购书的内容和性质,可以认定其并非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此,冯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于法无据。 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确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契约,冯丽可另行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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